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用于集体福利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1)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0.4×(1-3%)+1.3+0.06-5×13%=10.8(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3%+15×13%+3.48÷(1+13%)×13%=17.95(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17.95-10.8=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