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背景资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A投标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的做法。
事件1中招标人A投标行为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函明投标总报价优惠5%。正确做法:最终报价应该是优惠后的价格,优惠后的总价应该按修改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并附修改后的单价分析表或措施项,而不是直接从总价下浮多少。
(2)不妥之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工程所在省分公司资产。正确做法: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公司基本账户汇出。
(3)不妥之处:评标公示期结束后第二天。正确做法:投标人A为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d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应撤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