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426号),指出并改正事件4中,在工程蓄水验收申请的组织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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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5]426号),指出并改正事件4中,在工程蓄水验收申请的组织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

事件4中,在工程蓄水验收申请的组织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申请时间2017年9月。

正确做法:申请提出时间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

(2)不妥之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报送验收申请。

正确做法:工程蓄水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报送验收申请。

(3)不妥之处: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

正确做法: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应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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