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三中,分别指出施工单位提出的两项工期索赔和两项费用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工期索赔:索赔不成立。因为C为非关键工作,总时差为1个月,设计变更后导致工期延误2个月,对总工期影响只有1个月,所以,C工作的工期索赔为1个月。费用索赔:索赔成立。C工作索赔费用27.2万合理。因为设计变更是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承包商自身经济损失,承包商有权对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
(2)工期索赔:索赔不成立。E工作索赔3个月的工期不合理。因为E为非关键工作,总时差为4个月,不可抗力导致了工期延误3个月,延误时长未超过总时差,所以工期索赔不成立。工期索赔:索赔不成立。E工作索赔32.7万不合理。在32.7万中,有8.2万是不可抗力导致施工设备损失的费用。在不可抗力后,施工单位人员和机械是损失,不能向建设单位索赔,需要施工单位自己承担。而24.5万的清理和修复费用是可以索赔的,因为在不可抗力后的清理和维修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