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分别说明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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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分别说明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单位必须具有营业许可证、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等分包单位选择原则,选择了裙房结构工程的分包单位。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主体和基础工程必须自己组织施工,不能分包;分包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工程类别的要求;禁止出现层层分包的现象。

(2)不妥之处二:双方合同约定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保管,并承担相关费用。理由:各种技术资料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整理保管,分包商协助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3)不妥之处三: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理由: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其分包工程款应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未经许可分包商不得同业主、监理、监管部门发生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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