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则政法的体系。
依照财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的分类,结合法学上的效力要求及功能定位,财政法的体系可以解构为以下几个层次:(1)财政基本法,财政法的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财政收支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等,都需要在财政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以体现其重要性和普适性。(2)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因此又可称为财政收支划分法。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收支范围、下级政府对上级的财政上缴、上级政府对下级的财政拨款,都通过财政平衡法予以规范。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财力的真正均衡,财政平衡法必须科学测算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转移支付的标准或额度,因而使其显示出很强的技术性。(3)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4)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5)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和费用征收法,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特别的财产收益法。(6)财政监督法,专门规范和保障财政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财政监督权,其内容涉及财政监督机关的设立、财政监督机关的职权、财政监督的途径与程序等,在财政法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