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说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为。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便在减免税期限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为、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依照税法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