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I月,7个人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玩具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玩具公司的生产规模,玩具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4个股东赞成,3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占玩具公司注册资本的60%;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占玩具公司注册资本的40%。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3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3个股东200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3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玩具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问:(1)玩具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3个股东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1)玩具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2分)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公司法人的意思。(2分)(2)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作为原告的3个股东的诉讼请求(3分)o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1分);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分)。本案中的股东会在表决增资方案时,只有代表60%的表决权的4个股东赞成,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