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涉外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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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涉外经济法律关系。

一、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在与境外各类主体进行经济、贸易、技术的变往与合作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当这些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被相应的涉外经济法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时,就形成了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作为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二、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因此,并不是任何经济法的主体都能够成为涉外经济法的主体。我国经济法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成为涉外经济法的主体,而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有关权力机关授权的。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公民个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国家、外方主体。 (二)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涉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其种类一般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作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现实存在的,为人们所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2.作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涉外经济活动中完成工作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以及涉外的宏观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微观的经营管理活动。 3.作为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智力成果。 (三)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指涉外经济法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l)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涉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 (3)经营管理权,是指涉外经济法主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4)请求权,是指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机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2.经济义务,是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涉外经济法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承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l)尊重我国的国家主权,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履行涉外经济管理的职责; (3)守信誉,重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协议和经济合同; (4)依法缴纳税金; (5)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其他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 涉外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这一特性把涉外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区别开来。 (二)客体以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为主 我国要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乏资金。涉外经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为外商来中国投资创设一个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因此,由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常常是来自境外的资金。另外,技术是一种无形的可以不经过再生产而多次进入贸易领域并进行转让的商品。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也同资金一样,是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三)法律原则的兼容性 涉外经济法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具有兼容性的特点。涉外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涉外经济自身具有国内因素同国外因素的兼容性,这就决定了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原则既要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同时又要尊重别国主权,遵循国际惯倒与条约,兼顾外国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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