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外资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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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外资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

对于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条例》未作具体规定,而《商业银行法》则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是相关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的,其主要内容为: 一、贷款的基本规则。 1、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在贷款前,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3、在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二、其他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 1、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宠的除外。 2、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3、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4、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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