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特点。
合作开发的主要法律形式是签订合作开采合同,该合同采用国际上惯用的风险合同形式。海上石油勘探费用大,技术要求高,我国允诈外资合作开发,给予特许权,并给予外国投资者较大的优惠和权益。然而,由于海上勘探和开采作业也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风险合同的特点是:在物理勘探阶段,划出一部分海城,由外国合同者单独承担风险进行勘探,如未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勘探费我方无需补偿;如发现了有商业开采价值的油气田由中外双方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可按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