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罗兰制衣有限公司是由外商与B市天鸿开发公司合资兴建的。外方以专有技术、资金、制衣设备、进口面料和成衣版样为出资条件,合计出资500万元外币,其中技术出资作价250万元外币;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制衣辅助原料和劳动力为出资条件,合计出资为700万元外币。合资企业确定外方出任董事长、中方出任总经理。合资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中外双方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人事管理方面发生了一些争议:(1)中方提出外方出资有不实之处,其进口面料有1/3是中国生产的,所以外方出资额应当核减。外方则认为中方出资内容中有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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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罗兰制衣有限公司是由外商与B市天鸿开发公司合资兴建的。外方以专有技术、资金、制衣设备、进口面料和成衣版样为出资条件,合计出资500万元外币,其中技术出资作价250万元外币;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制衣辅助原料和劳动力为出资条件,合计出资为700万元外币。合资企业确定外方出任董事长、中方出任总经理。合资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中外双方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人事管理方面发生了一些争议:(1)中方提出外方出资有不实之处,其进口面料有1/3是中国生产的,所以外方出资额应当核减。外方则认为中方出资内容中有违法之处,应予剔除。外方还提出,由于在合资经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争议处理的方法,要求双方将争议提交合资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处理争议应依据该外商母国的法律。(2)外方董事长因交通不便,经常不能参加董事会议而委托其他外方董事代理,中方建议董事长改由中方担任,理由是合资企业的董事长依法应由中方担任。为此,外方董事长决定撤换中方总经理,外方认为这是董事长的职权。受雇于合资企业的女工大多数是当地青年,工作一段时间后,她们发现企业每月除发给工资和数额不大的伙食补贴外,医疗和养老保险一概没有。且根据合同规定,女工在受雇期间不得结婚或生育,否则合同自动解除;因发生了重大失窃事件,下班时要对职工的衣袋和提包进行检查。职工对企业的行为气愤至极,决定集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职工们认为,中方总经理与资本家串通压迫工人,所以准备将中方天鸿开发公司列为被告,因为其法定代表人即中方派任罗兰公司的总经理。问题:(1)合资双方的出资有无不合法之处?(2)外方提出的争议处理方法是否得当?(3)中外双方对企业领导人的任命职权和任职理由的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4)合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条件有何不妥之处,如有问题,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有以下两个不合法之处:一是中方不应该以劳动力作为出资方式;二是外方技术出资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技术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最高限额。(2)不得当。解决争议不应适用外方母国法律。(3)不正确。因为撤消总经理不是董事长的职权,应由董事会决议解聘与否。(4)不妥之处有:①不提供医疗和养老保险侵犯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②受雇期间不得结婚、生育之规定,侵犯女工婚姻自由权和生育权。③搜身检查行为侵犯职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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