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湖南省××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地政法委行文,为一个涉嫌收购25根(共172公斤)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请求“取保候审”(涉嫌非法经营罪)。李××是该县三家企业董事长,可谓地方交税大户。该红头文件标题为:《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李××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请示》。
问题:
(1)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使用请示公文,公文行为妥否?为什么?
(2)请从发文处理程序,具体指出该文发文的错误环节,并简单说明。
(1)该公文发文行为不要。因为事由为犯罪嫌疑人说话、求情,是政府公文不允许行为:根据2012年中办国办公文处理《条例》。该文使用请示,文种不对。
(2)从发文处理程序来看,该文主要错在交拟与拟稿、审核和签发环节上,没有认真研究事由可否行文,就交拟、拟稿;没有按国家公文行文规定严格审核,并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