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甲公司在A省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农民工,由于该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农民工不满。
201l年10月15日,他们派马某等3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的第6天决定受理,并在同年11月1日作出裁决:甲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该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案,对裁决不予执行。1l月20日农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问: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有管辖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