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厂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购进小麦10吨用于生产糕点,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80000元,为运输该批货物支付运费,取得了运输个体户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000元。 (2)从某批发市场(一般纳税人)购入蔬菜和水果各1吨,均取得普通发票,价款分别为:12000元,50000元。 (3)从A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花生用于生产食用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元。 【问题】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采购成本(不考虑购入的蔬菜和水果成本)
(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销售发票或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可以按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加工 13%税率的产品,因此扣除率为 10%。 (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购入水果取得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 3)从 A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花生用于生产低税率食用油( 9%),因此按 9%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80000× 10%+1000× 3%+20000÷ 1.09× 9%=9681.38(元) 采购成本 =80000×( 1-10%) +1000+20000÷ 1.09=9134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