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 讳。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 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问题:(1)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2)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 (3)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 (4)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 (5)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1)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对吊销许可证以及处 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听证。 这是法定听证事项,对此公安机关有义务进行听证。但除此范围之外,公安机关可 以酌定进行听证,并不违法。(2)30日,自受理之日起算。案情重大、复杂的,经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不过,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 内。 (3)沈某。 (4)6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复议申请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应按照《行 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期限。 (5)田某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决定作出前获得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的 权利,对相关事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决定作出后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处罚决定违法并侵犯权益有权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