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徐某、郑某借款纠纷案

2011年9月20日,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吴某因其在乙市C区的房屋建设需要资金,向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张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由住所地在丙市D区的徐某、郑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催要吴某无果,遂于2012年12月21日将徐某、郑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吸收了经验丰富的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为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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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徐某、郑某借款纠纷案

2011年9月20日,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吴某因其在乙市C区的房屋建设需要资金,向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张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由住所地在丙市D区的徐某、郑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催要吴某无果,遂于2012年12月21日将徐某、郑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吸收了经验丰富的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为人民陪审员。后法院发现本案债务人为吴某,遂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同被告。2013年1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被告徐某、郑某、吴某到庭。张某以自己是当地政府机关要员为由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以不公开审理须由所有当事人共同申请为由驳回。因张某代理人与审判长为大学同学.徐某认为这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故向法院申请回避,审判长以本案受理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不适用新法规定为由驳回申请。徐某不服请求法院复议,法院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裁定。审理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向各当事人送达。送达时,因郑某临时改变主意,不签收该调解书,故送达人员邀请了郑某所在小区居委会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郑某的住所。

【问题】

1.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属于哪个种类的诉?

2.假设原告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后,两被告未提异议且如期提交了答辩状,该法院如何处理?

3.本案审理前的准备存在哪些问题?

4.本案中,法院驳回许某的不公开审理的事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5.本案法院在回避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

6.本案适用留置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还可以采用何种见证方式?

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与徐某、郑某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诉的种类是给付之诉。

2.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丙市D区法院管辖。但徐某、郑某均未提出异议且如期提交了答辩状,基于应诉管辖的规定,甲市A区法院应依法审理。

3.合议庭不应吸收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为人民陪审员;法院无需追加吴某为共同被告。

4.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理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法院以不公开审理须由所有当事人共同申请为由驳回张某的不公开申请不正确。

5.本案共存在两处错误:(1)法院驳回徐某的回避申请错误,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属于法定回避事由;(2)法院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错误,应在复议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

6.本案适用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留置送达的规定,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除题述方式以外,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本题以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综合考查了诉的理论、管辖制度、审理前的准备、回避制度等,既涉及担保法相关理论,也包含了民事诉讼法总论的重要考点。在复习过程中,考生不仅要强化对法条的记忆,也要重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知识,本题考查的诉讼标的、诉的种类均属基础理论范畴。此外,考生也要注意把握总论中新法修改的部分,如回避的事由、应诉管辖、留置送达等,可能从不同角度对新法内容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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