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2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源发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年。随后利达公司的大股东魏某与源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 2016年8月,源发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前述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经对账清算。 2016年10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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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2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源发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年。随后利达公司的大股东魏某与源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 2016年8月,源发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前述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经对账清算。 2016年10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500万元。10月9日,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利达公司又与源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利达公司的厂房为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间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的连续借款中,在4000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仅为借款本金。该抵押担保已依法进行登记。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利达公司先后向源发公司借款达2500万元。 2017年12月30日,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 2018年1月3日,源发公司将其对利达公司的1500万债权转让给云深公司,并通知了利达公司。此前源发公司欠利达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未还。 2018年1月23日,利达公司因违法经营,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财产。 2018年2月3日,利达公司对源发公司的借款债务到期,均未能偿还。源发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就利达公司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诉讼期间,利达公司被查封的厂房意外失火被烧毁,经查,利达公司为其厂房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 问题: 1.2016年8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2.本案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为什么? 3.债权确定时,利达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最多可能为多少?为什么? 4.2018年1月3日,利达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是否有权向云深公司抵销1500万元?为什么? 5.利达公司的厂房被焚毁之后,源发公司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6.除起诉之外,源发公司还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1.该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债务清偿(或以物抵债)的复合合同。合同有效。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①双方建立房屋买卖关系,且源发公司1000万元购房款的履行义务完成;②双方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清偿而终止;③魏某对该项借款的保证责任消灭(或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2018年1月23日确定。因为最高额抵押中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成立。 3.2500万元。因为在该债权确定之前,其间实际发生的借款为3500万元;但向第三人云深公司依法转让了1500万元;2016年10月双方发生的500万元借款,若经双方同意,也可以纳人本案最高额抵押的债权总额中。据此计算,在不考虑其他变化因素的情况下,涉案债权余额最多可以是2500万元。 4.有权主张抵销。理由是:利达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对让与人源发公司享有2000万元的工程款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故利达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向受让人云深公司主张相应数额(1500万元)的债务抵销。 5.源发公司可对房屋烧毁后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①与利达公司协商解决;②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③适用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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