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12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外购一批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9万元,进项税额3.77万元。   (3)购入相关食材,其中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2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应税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款项8万元;从批发企业购入免税蔬菜,支付款项5万元。   已知: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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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12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外购一批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9万元,进项税额3.77万元。   (3)购入相关食材,其中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2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应税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款项8万元;从批发企业购入免税蔬菜,支付款项5万元。   已知: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进项税额选择在购入当月抵扣。   要求:   (1)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要求其取得相关业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其“销售额”包括哪些内容?   (2)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及当期实际应纳税额。   (3)做出上述业务中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1)“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7700+120000×9%)×15%=7275(元)   抵减前应纳增值税=2120000÷(1+6%)×6%-(37700+120000×9%)=715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71500-7275=64225(元)   (3)会计处理: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00   当月外购餐具:   借:原材料               2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700     贷:银行存款              327700   当月外购食材:   借:原材料               239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8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1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1500   次月15日内缴纳增值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1500     贷:银行存款        64225       其他收益         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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