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20年签订如下合同: (1)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化妆品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150万元,后因购买方资金困难减少采购数量,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为140万元。 (2)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以物易物合同,合同约定,以价值100万元的化妆品换取B公司90万元的原材料,B公司补差价10万元。 (3)与C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为其加工一批商品,合同约定原材料由受托方提供,金额80万元,另外收取加工费30万元。 (4)与D公司(非金融企业)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借款金额100万元,年利率为8%。(5)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年期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在一个年度内最高借款限额为500万元,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当年实际累计借款额为600万元。 (6)以一栋价值40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取得银行抵押贷款3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年底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按合同约定将房产产权转移给银行抵偿所欠银行款项本息共计324万元,银行另支付给该企业76万元差价款,并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 (7)与E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注明转让金额共计80万元。 (8)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咨询合同,咨询费为10万元。 (9)新增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 要求:请分别说明该企业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若缴纳,说明计算缴纳印花税时的适用税目、计税金额及税率,并简述相关政策规定。
(1)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150 万元,税率为 0.3‰。政策规定: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2)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190 万元,税率为 0.3‰。政策规定:“购销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不得作任何扣除,采用以物易物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 (3)应缴纳印花税。加工费部分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30 万元,税率为0.5‰,原材料部分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80 万元,税率为 0.3‰。政策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4)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规定: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5)应缴纳印花税。适用“借款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500 万元,税率为 0.05‰。政策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6)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与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抵押贷款合同适用“借款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300 万元,税率为 0.05‰;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金额为 400 万元,税率为 0.5‰。政策规定: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7)应缴纳印花税。适用“技术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80 万元,税率为 0.3‰。政策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8)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规定: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9)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营业账簿”税目,计税金额为 1500 万元,税率为 0.5‰。政策规定: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