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钢材生产及销售业务。2019年4月份的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钢材,不含税价款为1000000元,成本为80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别于2019年9月、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三次等额支付。已知该批钢材的现销价格为900000元。 (2)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钢材,成本为800000元,代销价格为1000000元(不含增值税)。 (3)销售给丙企业一批钢材,收取货款时另向丙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为100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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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钢材生产及销售业务。2019年4月份的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钢材,不含税价款为1000000元,成本为80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别于2019年9月、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三次等额支付。已知该批钢材的现销价格为900000元。 (2)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钢材,成本为800000元,代销价格为1000000元(不含增值税)。 (3)销售给丙企业一批钢材,收取货款时另向丙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为100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4)购入一栋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0元,增值税税款为900000元,当月用银行存款支付了款项,办妥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发票已认证通过。 (5)企业购进一批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款项已支付。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会计分录贷方怎样记录?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在对此种销售方式进行检查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并计算应纳税额,同时按照分期收款销售的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企业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故该企业的会计分录应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900000元;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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