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人约定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权作价30万元出资,丙和丁分别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乙为公司的监事兼经理。此后甲将土地交付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乙、丙、丁按期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领取了营业执照,2006年4月1日正式挂牌经营。
问:
(1)甲的出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法?为什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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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4人约定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权作价30万元出资,丙和丁分别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乙为公司的监事兼经理。此后甲将土地交付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乙、丙、丁按期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领取了营业执照,2006年4月1日正式挂牌经营。
问:
(1)甲的出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公司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1)不合法。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不合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乙作为公司经理,是公司高管,兼任监事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成立。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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