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并持有公司部分股份。2009年1月,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009年9月,孙某将其持有的股份部分转让;2010年1月,孙某又在证券市场上买进部分本公司股份,2010年3月又全部卖出,共获利3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2)对孙某获利的30万元应如何确定其归属?为什么?
(3)如果公司董事会拒绝追究孙某的责任,其他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1)孙某的行为有两处违法:一是违反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公司董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孙某在此期限内转让了股份;二是从事了短线交易,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2)归公司所有,因为公司对短线交易的收益有归入权。
(3)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追究孙某的责任。公司董事会未在此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