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皮鞋厂2008年3月招了一批女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资为每月850元,由皮鞋厂提供食宿。2008年9月试用期即将届满,女工们提出要求转正后工资转到1300元。该厂负责人称厂方已决定转正后工资每人每月1050元,如不接受,厂方将解除劳动合同。女工们无奈,只得同意。2009年1月,女工们得知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企业支付工资一律不得低于该标准。于是女工们找到厂方要求按照9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厂方认为,该厂除每月支付800元工资,还为女工们提供食宿,平均每月折合人民币400元,照此计算,该厂每月实际给予女工们待遇为1250元,已经远远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女工们要求被拒绝了。问:(1)皮鞋厂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2)本案应如何处理?
(1)皮鞋厂支付的工资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理由:单位每月支付800元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950元,工资的发放形式只能为货币,为女工们提供的食宿属于其他福利待遇,不能计入工资。(2)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