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公开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
(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
(6)召开投标预备会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9)组织评标
(10)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
(11)决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三点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第(3)条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
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
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