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问题: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法律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于规定的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