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开发一住宅小区,按惯例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签订合同。在施工建设中,发现工程产生差错,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出暂时停工指令。事件发生后第15天,承包商根据重新放线复査的结果,用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要求索赔,并在事件发生后第35天承包商再次提交了索赔的论证材料和索赔款数。监理工程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有关条款及索赔程序进行了处理
试问:(1)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第二次提交的索赔论证报告,超过了28天的时效,不予索赔。是否正确?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事实应做哪些查证工作?各作何处理?
(1)不正确。承包商是在事件发生后的第15天提交的索赔意向通知,没有超过28天的时效。
(2)应检查承包商对地面桩的保护工作及有关资料,若属保护不善,则应由承包商承担纠正差错的费用;应检查承包商施工放线的方法、仪器和精度。因此而导致的差错,由承包商负责;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资料的差错,应批准费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