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房某因私拆罗某的私人信件,被B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处5日拘留。房某不服,向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B市公安局经复议认为5日拘留偏重,遂改为500元罚款的处罚。请问:(1)若对B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有哪些?为什么?(2)对B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不服引起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3)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如何确定最终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本案中被房某私拆的信件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
(1)房某和罗某均具有原告资格。因为房某是罚款处罚的直接对象,同时,在治安行政案件中,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被侵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罗某即为被侵害人。(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B市公安局西城区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B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原告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确定具体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接到诉状,无法分清前后,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以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