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11年8月3日,到期日为2012年2月2日,金额为200万元,承兑人为某市信用联社。票面显示从出票人到最后持票人为A、B、C、D、E、F、G银行。2011年8月,F向G银行申请贴现,G银行查实F与E之间有真实交易关系,向承兑人某市信用联社查询,对方回复:“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光汇票记载一致,暂无挂失止付冻结,真伪自辨。”2011年8月23日G银行与F签订银行承光汇票贴现协议,G银行取得汇票。
2011年10月8日H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上述汇票的持票人,提供了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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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11年8月3日,到期日为2012年2月2日,金额为200万元,承兑人为某市信用联社。票面显示从出票人到最后持票人为A、B、C、D、E、F、G银行。2011年8月,F向G银行申请贴现,G银行查实F与E之间有真实交易关系,向承兑人某市信用联社查询,对方回复:“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光汇票记载一致,暂无挂失止付冻结,真伪自辨。”2011年8月23日G银行与F签订银行承光汇票贴现协议,G银行取得汇票。
2011年10月8日H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上述汇票的持票人,提供了其与C之间交易合同、日收到C交给的汇票后写给C的收据、H向C开具的增值税发票、C出具的自己将汇票背书特让给H(被背书人空白)的证明。法院受理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劳动保障报上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2011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2011年12月24日公告。
2012年1月31日,得知原委的G银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票据权利。在审理中查明,C与D之间没有直接交易关系,D承认从他人处获得汇票,当时C已作空白背书。
问题:
(1)就现有证据,能否证明H是票据权利人。
(2)C与D之间无交易关系,是否影响E、F、G银行的票据权利?
(3)G银行未在公示催告期间中报权利,是否影响其票据权利?
(4)G银行的诉讼及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1)不能。现有证据只能证明C与H有交易关系,C曾经将票据交付给H,但不能证明H丢失票据,不能排除H将汇票交给他人的可能。(2分)
(2)不影响。票据受让人只需对票据作形式审查,只要背书连续,就推定前手有票据权利。
各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相互独立,前手无票据权利,只要后手非恶意取得,非无偿取得,就不受前手权利的影响。(3分)
(3)不影响。G银行在2011年8月23日取得票据,H的公示催告申请在2011年10月8日,后于G银行取得票据及票据权利。在未公示催告时,票据转让不受限制,只凭票据记载和背书连续证明持票人票据权利。(3分)
(4)G银行的诉讼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该起诉就是请求撤销除权判决之诉。(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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