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付款人为A。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付款日期为见票后定期付款。乙于2013年5月13 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记载“不得再行转让”。2013年6月5 日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问题:(1)此汇票应在何时提示承兑?(2)乙记载“不得转让”后丙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否有效?(3)假如丙在提示承兑被A拒绝后转让汇票给丁,此转让是否有效?(4)如果汇票在A承兑后又被拒绝付款,丁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1)5月13日(2)无效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有效(4)出票人为甲,因此丁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