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票据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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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票据行为的性质。

票据行为属双方法律行为抑或单方法律行为,学术观点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学说:(1)契约说。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契约行为,票据本身就是契约的书面形式,无须另订书面协议,票据的交付过程中的给付与受领,性质上为当事人间的合意。契约说分为单数契约说与复数契约说两种。单数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属于一种单数契约,即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缔结的契约。复数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债务人与数个票据债权人订立契约,因而票据债务人与数个票据债权人间存在数个契约。英国、美国票据制度皆采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要件,“票据债务人所以负担票据债务,乃因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2)单方行为说。德国、日本票据制度采用这一学说。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关系因债务人签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该说又分为:“发行说”、“所有权取得说”、“善意占有说”和“人格说”、“创造说”。其中发行说、所有权取得说及善意占有说均认为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因而,票据行为只有在行为人作成票据,并按照行为人的意思使该票据脱离自己的占有或为第三人善意占有时才发生效力。人格说及创造说认为,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交付为条件。为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益,维护票据交易安全,主张“发行说”、“所有权取得说”的,均以权利外观理论来补充,认为持有票据的人均被推定为基于票据债务人交付票据而取得。为保障票据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票据静的安全,主张“人格说”、“创造说”的,均以善意取得理论来补充,认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无论是文字表述还是规范技术均表明,我国票据制度采用单方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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