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8日,武汉市丰实粮油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业务员刘某要到吉林省吉林市购大米,遂申请其开户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以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其开户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50万元,收款人为刘某,兑付行为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的汇票。刘某带着这张汇票到吉林后,购粮中间介绍人陈某以发运粮食需要抵押为由,将刘某携带的汇票要到手,交给了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经理张某作抵押。张某拿到汇票后因购买该市某粮油站的大米,于是将这张已经承兑了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粮油站。该票据到期后,某粮油站持票向承兑行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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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8日,武汉市丰实粮油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业务员刘某要到吉林省吉林市购大米,遂申请其开户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以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其开户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50万元,收款人为刘某,兑付行为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的汇票。刘某带着这张汇票到吉林后,购粮中间介绍人陈某以发运粮食需要抵押为由,将刘某携带的汇票要到手,交给了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经理张某作抵押。张某拿到汇票后因购买该市某粮油站的大米,于是将这张已经承兑了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粮油站。该票据到期后,某粮油站持票向承兑行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要求付款时,因背书不连续遭到拒绝。请问:本案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本案中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成立的。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没有给付丰实粮油公司相应的对价,而是以抵押为名占有该汇票。该汇票没有经过丰实粮油公司收款人刘某的背书转让,所以背书不连续,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不是正当持票人。后来天龙粮油公司又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这张背书不连续的汇票转让给某粮油站,而该粮油站明知或应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而取得票据,也非善意持票人。而付款人在付款时,除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外,还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即审查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是否依次前后衔接,如果不衔接,即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此,本案中付款人的抗辩事由即汇票背书不连续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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