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红向小军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9月1日,付款人为小李。2020年3月1日,小军将该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小兵。为了担保该张汇票的债务履行,小军让自己的好友小武做保证人,双方签署了一份保证合同,但并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几日后,小兵在请求小李承担票据责任时遭到拒绝,小李出具了拒绝证明。
问题:
(1)小兵对小红的票据权利是否超过了时效?请说明理由。
(2)小武是否承担票据法上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3)如果小兵行使追索权,哪些人是追索义务人?可请求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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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红向小军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9月1日,付款人为小李。2020年3月1日,小军将该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小兵。为了担保该张汇票的债务履行,小军让自己的好友小武做保证人,双方签署了一份保证合同,但并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几日后,小兵在请求小李承担票据责任时遭到拒绝,小李出具了拒绝证明。
问题:
(1)小兵对小红的票据权利是否超过了时效?请说明理由。
(2)小武是否承担票据法上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3)如果小兵行使追索权,哪些人是追索义务人?可请求的金额和费用有哪些?

(1)没有超过时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案例中票据时效期间尚未期满2年。
(2)小武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保证责任。票据保证与其他票据行为一样,是以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为保证行为成立的生效要件,以体现保证的意思。如果仅是签署了保证合同,但并未在票据上作记载,保证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保证责任。
(3)追索义务人有出票人小红,还有背书人小军。可主张的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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