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案例分析40)案例:某洗衣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1)向某商业批发公司销售甲种型号洗衣机500台,每台950元(不含税);(2)向某零售商店销售乙种型号洗衣机100台,每台1404元(含税);(3)向某敬老院赠送丙种型号洗衣机10台,每台1000元(不含税);(4)外购机器设备1台,价值200000元,取得专用发票,机器设备已验收入库;(5)外购洗衣机零配件支付5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款8500元。其中10000元配件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并收回税款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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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案例分析40)案例:某洗衣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1)向某商业批发公司销售甲种型号洗衣机500台,每台950元(不含税);(2)向某零售商店销售乙种型号洗衣机100台,每台1404元(含税);(3)向某敬老院赠送丙种型号洗衣机10台,每台1000元(不含税);(4)外购机器设备1台,价值200000元,取得专用发票,机器设备已验收入库;(5)外购洗衣机零配件支付5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款8500元。其中10000元配件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并收回税款1700元;(6)该洗衣机厂在销售洗衣机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本期取得运输劳务费收入1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规定,计算该厂本期应纳增值税额并说明理由。

(1)价税合并销售应还原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税。(2)赠送给敬老院的丙型号洗衣机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3)外购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予抵扣。(4)运输劳务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5)外购洗衣机配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退货部分不予抵扣。(6)销项税额=500×950×17%+100X1404÷(1+17%)×17%+10×1000×17%+10000×17%=104550(元)。(7)进项税额为=8500-1700=6800(元)。(8)应纳增值税=104550-6800=97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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