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009年6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600件,标价总额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5%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己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
(1)6月10日,因部分A商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A商品800件。当日,甲公司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T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
(2)6月1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50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为及时收回款项,与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00万元。
(3)6月22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付清的货款,存入银行。(增值税不记入现金折扣金额)除上述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4)职工张明借支现金差旅费3000元。
(5)A企业收到对外投资的现金股利250000元,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