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居于地方政府的最低层级,是直接与地方居民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早期的基层地方政府以一般地域管理为其设置目的,所辖地域兼有城镇和乡村,而以城镇依附于乡村为特点,这类地方政府通常称为农村基层政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达,城镇规模的扩大,城市地位的日趋重要,产生了为专门管理城镇而设的地方政府,称为市镇基层政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迅速发展,在一些高度城市化的地区,由于乡村居民不仅数量少而且居住分散,难以组成政府管理单位,于是不得不归并于城镇政府管辖,从而形成新的城乡合一的基层政府,而以城镇为主。总体来说,西方各国基层政府盼数量都很多,但其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国家,基层政府的名称、地位及作用也不尽相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请结合上述材料,简要说明一下英美国家基层地方自治的情况。
英美国家对基层自治十分重视,把自治权利看做是天赋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原始社会由个人结合的自由公社便具有自治权。国家出现后,这种固有的自治权依然存在,国家不仅不能干涉,而且应予保护。因此,英美国家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由国家法律确认的自治权时,中央及上级机关一般不加过问,地方自治机关形式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自治机关成员由当地居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员的身份,只对本地居民负责,中央及上级政府不得撤换他们。如地方自治机关逾越法定权限时,中央政府只可诉请司法机关加以制止。因此,英美国家的地方自治较为彻底。另外,由于基层政府财力比较有限,中央政府的财政监督使用得也较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