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带上犬链,将狗牵到楼门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狗很可爱便站在狗的前边观看,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竞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工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1.2万元。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扑人的动作,但并没有碰到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没有过错。因此,石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某人民法院。问:(1)王大妈所受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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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带上犬链,将狗牵到楼门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狗很可爱便站在狗的前边观看,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竞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工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1.2万元。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扑人的动作,但并没有碰到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没有过错。因此,石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某人民法院。问:(1)王大妈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2)石女士应否承担赔偿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什么?

(1)王大妈所受到的伤害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本题中由于石女士的狗的扑人动作,造成王大妈的身体伤害,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引起的侵权民事责任。(2)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我国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本案例中显然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所以应由动物饲养人石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基本上应当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医疗费显然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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