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分理处主任的张某称自己需投入大量资金,许诺会给相应的“贴息”。周某等人先后在该分理处存入200万余元,由该行开具“活期储蓄存折”交原告收执。同时,原告与张某约定了张某以月利息4.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贴息;存款要存活期,且只能办存折不能办卡,并保证三个月内不取款;存折密码应设定为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数;约定期满后,张某应负责将款项领回。等原告存款后,张某指使员工按已知的密码办理“金穗卡”,将款项支取使用。与此同时,张某也将约定的“贴息”打入原告的账户。后来,张某未能及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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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分理处主任的张某称自己需投入大量资金,许诺会给相应的“贴息”。周某等人先后在该分理处存入200万余元,由该行开具“活期储蓄存折”交原告收执。同时,原告与张某约定了张某以月利息4.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贴息;存款要存活期,且只能办存折不能办卡,并保证三个月内不取款;存折密码应设定为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数;约定期满后,张某应负责将款项领回。等原告存款后,张某指使员工按已知的密码办理“金穗卡”,将款项支取使用。与此同时,张某也将约定的“贴息”打入原告的账户。后来,张某未能及时还款,事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此,尚有150万元未能追回。随后,周某等人以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还款。问:(1)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借贷纠纷,为什么?(2)本案中应该如何分配责任?

(1)本案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活期储蓄存折,但原告存款的目的是将款项借给张某使用,意欲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嫁借贷风险,是典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属于违法借贷。(2)本案中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银行,银行给出资人出具存折,用资人又根据之前与出资人的协商再指定银行将资金转给用资人,在这种情形下,首先应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该支行内部管理不善,在办理金穗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以至于让张某和出资人利用该方法实施借贷行为,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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