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筑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某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问:(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2)若李某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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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筑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某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问:(1)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2)若李某此时在哺乳期,公司是否还有权解除该劳动合同?为什么?(3)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答:(1)有权解除。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因本法第26条第l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若李某此时在哺乳期.公司也有权解除该劳动合同。因为虽然李某仍在哺乳期,但公司解除合同属于劳动者存有过错的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解除合同的限制。(3)公司可以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李某,因此李某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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