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问题: (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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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问题: (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不合法。《公司法》明文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理事。本案中,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监事会主席。(2)有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案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丙没有将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属于未交纳出资,所以可以认定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4)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董事会为借款提供担保并不合法,应当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后再据决议作出是否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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