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和乙汽车销售公司订立一份买卖汽车合同,约定由乙在6月30日将一辆行驶l0万公里、各项性能良好的跃进牌卡车交付给甲,价款2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l5日内余款付清。合周还约定,乙晚交车或甲晚交款,均按50元一天向对方支付延期滞纳金: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返回途中经过山路时,因大雨被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乙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接车l0天后,甲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已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完好性能,遂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因题: (1)甲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2)甲能否请求乙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3)甲能否请求乙赔偿经营损失? (4)甲能否同时请求乙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延期滞纳金?
(1)能。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甲不能同时请求乙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合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3)能。根据《合同法》规定,当时人一方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法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乙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乙在订约时所预见。(4)能。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并不相同,而乙同时构成了延迟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