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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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 (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1)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刘某与他人同居,赵某坚决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P159)(2)本案涉及的财产应按如下方式进行分割:1.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刘某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为刘某婚前购买,所以应归刘某所有。刘某和赵某婚后装修花费的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而使房屋增值的,增值部分中属于赵某应得的份额由刘某折价补偿。2.以刘某名义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刘某或赵某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都主张经营,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处理。3.赵某婚后写作所得稿酬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赵某的稿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P168-169)(3)刘某向朋友王某所借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中虽然刘某是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但借款是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P175)(4)赵某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行为属于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赵某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P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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