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于2002年认识,2003年登记结婚。结婚时王某在外地某部队工作。婚后,张某父母赠给两人国画一幅,名贵组合家具一套,共价值10万元。2007年,王某复员回家.带回医药生活补助3 000元,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0 000元,两人所居住的房屋是王某于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所购买,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2012年1月,王某外遇被张某发现,夫妻关系很快破裂。2012年4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房屋以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都归自己所有,王某从部队带回来的医药生活补助和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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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于2002年认识,2003年登记结婚。结婚时王某在外地某部队工作。婚后,张某父母赠给两人国画一幅,名贵组合家具一套,共价值10万元。2007年,王某复员回家.带回医药生活补助3 000元,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0 000元,两人所居住的房屋是王某于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所购买,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2012年1月,王某外遇被张某发现,夫妻关系很快破裂。2012年4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房屋以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都归自己所有,王某从部队带回来的医药生活补助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也要平分。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该房屋应如何处理?(2)张某父母所赠财产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王某所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和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关于该房屋的归属,王某和张某可协议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应对张某进行补偿。(2)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否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财产的赠与发生在王某与张某结婚以后,并且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张某一人,因此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药补助费,属于复员军人本人有特定财产权的财产,具有专属性,不得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次性的自主择业费,以其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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