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于2000年2月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并于2003年8月2日获得专利权。2003年10月李盛发现某器材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随后李盛与该器材厂进行协商,该厂认为,他们生产的产品是王洪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而且该厂于2001年10月就与王洪签订了专利实施合同并于2001年12月开始批量生产销售,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李盛随后与王洪联系,双方将其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专利文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王洪认为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李盛的发明专利有两项技术特征相同,两项技术特征不同。因此王洪认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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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盛于2000年2月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并于2003年8月2日获得专利权。2003年10月李盛发现某器材厂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随后李盛与该器材厂进行协商,该厂认为,他们生产的产品是王洪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而且该厂于2001年10月就与王洪签订了专利实施合同并于2001年12月开始批量生产销售,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李盛随后与王洪联系,双方将其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专利文件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王洪认为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李盛的发明专利有两项技术特征相同,两项技术特征不同。因此王洪认为自己不构成对李盛专利权的侵犯。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李盛于2003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王洪与某器材厂侵犯其专利权。
法院经查明认为,李盛的发明专利申请日在先,但本案中两项专利之间有两个技术特征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故此驳回了李盛的诉讼请求,李盛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问:你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每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P210)
(2)在判断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应当将被实施的对象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如果两者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者其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P212)
(3)法院经查明,王洪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李盛的发明专利只有两个技术特征相同,还有两个技术特征不同,所以王洪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李盛的发明专利是两项不同的专利。因此,王洪与器材厂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P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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