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酒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河北某酒厂亦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且其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北京某酒厂曾发函给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及北京某商场,要求停止侵权,但这三家单位均未理睬。现北京某酒厂诉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公司及北京某商场侵犯其“华灯”商标权。北京某酒厂的主张是否成立,分析并回答:
(1)“华表”与“华灯”,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是否侵犯了“华灯”商标权?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答:(1)“华表”与“华灯”均为两字商标,有一字不同,不构成商标近似,因为“表”与“灯”在发音、字形、字义上均不同,不易造成混淆。(P265)
(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华灯”商标权。因为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P266)
(3)北京某仓储公司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其在收到警告函后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P266)
(4)北京某商场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因为《商标法》明确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明知”。(P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