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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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特征。

结构:
第1编总则(第1条-第240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要素,包括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的享有与丧失及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客体(物)、法律行为、时效等内容;
第2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第853条),包括债的通则以及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用、承揽、委任、合伙、寄托、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各种具体的债务关系;
第3编物权法(第854条-第1296条),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占有、共有、地上权、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内容;
第4编亲属法(第1297条-第1921条),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制、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收养与监护等作了规定;
第5编继承法(第1922条-第2385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遗嘱,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保留与处分,以及继承财产的买卖等内容。
主要特征: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P28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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