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与某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辆电动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每辆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0.2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供货时间为2013年6月1日—10日,货到5日内甲公司付款,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则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合同约定于2013年6月5日发货,但甲公司收到货后迟迟不付款,经多次催款,甲公司仍不付款。2013年8月1日,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2013年7月1日将其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以5万元的低价转给丙,还发现甲公司对丁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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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与某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50辆电动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每辆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0.2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供货时间为2013年6月1日—10日,货到5日内甲公司付款,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则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合同约定于2013年6月5日发货,但甲公司收到货后迟迟不付款,经多次催款,甲公司仍不付款。2013年8月1日,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2013年7月1日将其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以5万元的低价转给丙,还发现甲公司对丁享有已到期的人民币11万元的债权,但甲公司从未向丁催要。请回答:(1)乙公司对甲公司索赔的债权总额是多少?如何组成?(2)乙公司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否可以对丙行使权利?该权利为何种权利?(3)乙公司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是否可以对丁行使权利,该权利是何种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行使的范围如何?

(1)乙公司对甲公司索赔的债权总额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其中货款10万元,违约金0.5万元。(4分)(2)乙公司可以对丙行使权利,该权利为撤销权。(4分)(3)乙公司可以对丁行使权利,该权利为代位权。(1 分)乙应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即本案中的丁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分)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即乙的债权为限,即10.5万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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