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材料二: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投诉的内容,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理由。
材料三: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要求该县人民法院正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并要求其表明结论。
问题:材料二中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材料三中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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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材料二: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投诉的内容,要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一重大案件的审判结果向其报告案情,并说明理由。
材料三: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其所在选区选民反映的情况,要求该县人民法院正在承办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向其汇报该案案情,并要求其表明结论。
问题:材料二中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材料三中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P91)
(2)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这种监督应该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因此,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某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是合法的。(P96)
(3)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对具体案件指手划脚,随意干涉。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应该遵循四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实行集体监督、立足事后监督以及启动内部机制。因此,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该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所谓的监督,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是超越代表职权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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