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2014年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3月1日购入A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税额25500元。材料己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2)4月10日购入B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额34000元。材料尚未运达企业,开出并承兑面值为234000元的商业汇票一张;(3)4月28日购入C材料,材料己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月末按照材料暂估价格150000元入账;(4)5月10日收到上述C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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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2014年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3月1日购入A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税额25500元。材料己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2)4月10日购入B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额34000元。材料尚未运达企业,开出并承兑面值为234000元的商业汇票一张;(3)4月28日购入C材料,材料己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月末按照材料暂估价格150000元入账;(4)5月10日收到上述C材料的结算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60000元,增值税税额27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C材料的全部款项。要求:(1)编制3月1日购入A材料的会计分录;(2)编制4月10日购入B材料的会计分录;(3)编制4月30日C材料按暂估价格入库及5月初冲回的会计分录;(4)编制5月10日支付C材料全部货款的会计分录。(“原材料”、“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明细科目)

(1)借:原材料——A材料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应付账款 175500(2)借:在途物资——B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应付票据 234000(3)暂估入账:借:原材料——C材料 15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50000 5月冲回: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50000  贷:原材料——C材料 150000(4)借:原材料——C材料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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