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丙、丁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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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丙、丁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A.参与决定合伙企业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B.参与决定出售合伙企业房产
C.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D.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E.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
正确答案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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